樊荣律师亲办案例
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担责
来源:樊荣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7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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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钱某与本村村民龙某因土地归属问题长期争执,某天钱某故意用木棍打砸放置在龙某家大院内的挖掘机一台,导致挖掘机损失价值20000元,钱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被判刑一年。

判决结果:故意毁坏财物罪,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在这起案件中,物价部门对挖掘机进行了估价,认定损失价值25000元,对此估价结论辩护律师和钱某都提出了异议。挖掘机的损失价值对被告人钱某的量刑起到决定性的影响,故申请对第二次鉴定,第二次的鉴定结论为损失价值20000元。比第一次鉴定结论减少5000元,并且钱某积极赔偿龙某经济损失,法院在综合全案的情况下,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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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樊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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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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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501*********6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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